2009-03-27
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
第一條 本聯盟的建立 參加本條約的國家(以下稱為“締約國”)組成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聯盟。 第二 定義 在本條約和施行細則中:(i)“專利”,應解釋為發明專利、發明人證書、實用證書、實用新型、增補專利或增補證書、增補發明人證書和增補實用證書: (ii) “微生物保存”,按照使用該用語的上下文,指按照本條約以及施行細則發生的下列行為:向接收與受理微生物的國際保存單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國際保存單位貯存此種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與貯存兩種行為:(iii)“專利程序”,指與專利申請或專利有關的任何行政的或司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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